清远市退役士兵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为推动退役军人创业热潮的兴起,支持和鼓励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创业实践,降低初始创业成本,营造退役军人创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金额度创业基金来源于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自筹款、上年末创业基金结余款、存款利息、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等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
清远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负责管理退役士兵创业基金项目
重点用于退役士兵市内本土初创业企业、清远市退促会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安置退役军人就业达到30以上的微小企业、科技型成长企业的扶持和创业资助
第二条扶持对象在本市创业的退役军人下岗再就业人员、未就业的近年退伍军人、其他联合退役军人超过30%股权的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承担创业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必须依据《劳动法》为职工办理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3、必须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
4、必须是当年在本市新办注册资本达100万元(实缴)以上的退役军人企业
第五条:申请创业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全市领先
有利于环保、企业有良好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
2、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有一定投入产出比
3、项目单位有相应的自筹基金及较好的借贷条件,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4、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