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动火管理制度一、动用火申请(动火措施不合格严禁动火,私自动火按事故追查)1、凡在井口周围50m范围内及其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等的井下全负压通风地点施焊(火焊、电焊)作业,使用手枪电钻、电烙铁、喷灯、录像、照相、烟雾试验等工作,均为井下动火,必须办理井下动用火申请手续
2、井下动火每一次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按措施编制的“五个一”进行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3、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24小时内),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或同一地点多次使用一个措施(措施内容可打字)
4、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均不准动火,煤层巷道(包括工作面的进风巷)严禁动火
5、动火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中必须标明动火时间、动火内容、具体动火部位、动火单位、并附有动火区域平面图
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矿审批
二、审批程序1、动火措施必须有机电科、保安区部门审批,再由主管通风领导审批,最后经矿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地面动火由保卫科审批,并按有关“消防条例”执行
3、动火申请一式四份,审批后报送矿调度、安监处、保安区(救护队)三、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1、井口周围及井筒、选煤厂动火由救护队负责监检;井下动火由保安区瓦检员、安监人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没有监活火人员动火按事故追查,监火人员没按时到现场罚监火人员100元
2、井下动火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得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根数
否则罚施工单位200元
3、动火措施审批后必须向全体与动火有关人员进行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达不到要求不得点火作业
否则按事故追查
4、动火必须在所批准的时间内进行
更改必须请示审批人员同意,并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7、在上风流排瓦斯、主要通风机停运、捣机期间井下严禁动火
否则按事故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