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为适应交警系统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需要,部交管局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作进一步规范,供各地参考
一、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1、摄录
执法记录仪镜头广角应不小于120°;视频分辨率不低于704×576或720×480,视频帧率不低于30帧/s;具备低照度下摄录功能,5米范围内应能看清当事人面部特征,10米范围可见人体轮廓
佩戴摄录时应便于固定,并可根据摄录对象位置进行调节,上下调节角度不低于45度
应具备预摄录功能,对摄录按键触发前至少10秒的情景进行预先录制
执法记录仪应能存储不低于10小时的最低分辨率下的动态视音频,建议16G(含)以上
应通过字符叠加的形式对文件进行编号存储;存储的文件包括视音频、日志、图片、录音等
应具备自动分段切割、存储视音频文件的功能
执法记录仪本机应不具备删除、修改存储文件的功能
执法记录仪应采取可更换电池设计
电池应能支持连续摄录8小时以上动态视频,可通过更换电池(限一次)的方式实现;电池1年内性能衰减不得超过20%;可配接充电宝等外接电源
具备2米高度跌落防护功能;可以在雨天、高寒、高温等天气情况下正常使用
执法记录仪图片、音频、视音频文件应当采用便于传输、压缩、编译、转换的格式
视音频文件应当易于压缩转换为流媒体文件
6、其他(不作硬性要求)
建议执法记录仪具备可见光定位功能,便于对准摄录对象,灯光开启关闭和闪烁间隔可自定义;具备自动锁、夜视开关自定义功能,提高操作便捷度;具备镜头防抖或数码防抖功能,提高摄录质量;具备镜头加热功能,便于雨天、冬季去除镜头水雾;具备一键切换录音与录像、低分辨率与高分辨率音视频摄录功能,便于民警更好地记录关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