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职、停职管理制度()文件分发号:文件编号:文件页码:第1页共3页拟制部门:编制:MRHE日期:2012年09月24日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文件控制印章修改记录修改日期修改位置修改内容修改单编号21
1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人员待职、停职作业,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员工
待职、停降职对应权限职位或级别审核批准总工/总会计师、经理、总监、事业部总经理、副总(含高级经理)事业部/中心总经理、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技师/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工程师、文员/专员/高级专员、主管/车间主任、经理/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员工、班组长、技工/技术员、专员、客服/业务员部门主管、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中心事业部/中心总经理3
待职3.1定义:因非过失性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部门、分子公司无法安排新工作岗位
3.2待职原则,经二次相关岗位岗前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所安排工作岗位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3.3待职条件,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不复存在时
,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3作不复存在时
,不能从事原岗位及与原岗位工作方式或工作过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时
3.4待职期限及待遇,自待职审批表通过之日算起
2待职期间工资标准为其最近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由其原属部门承担
3.5待职管理,并及时提供公司人事需求信息
,如有面试应口头或书面请假,否则视为旷工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可依调动管理制度办理调入手续,调入新部门后,待职自动终止,进入新岗位试用
,对待职员工依离职管理制度作辞退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资料进行更新并保存
3.6待职作业流程,由其直接上级领导与其进行工作沟通
,交人事中心会签,并报权责领导核准
,可依调动管理制度办理调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