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外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