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0-02-2417:32: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