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工程合同书甲方: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分店乙方:聚能广告标识合同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7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将LED显示屏、广告字、字标工程交予乙方承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地点1、工程名称:LED亮化及门头改造2、工程地点:解放东路13号(颐而康保健中心)第二条工程内容1、车站路方向三楼制作LED护栏管屏幕,尺寸:30平方,底板角钢结构,管距:5CM
2、解放路方向:将原有发光字拆除,重新安装LED发光字(黑体),边框采用LED护栏管跑边,门头上方制作单色红显示屏
尺寸:长5830mm*高390mm,(带边框位置),有效显示面积:5760mm*320mm3、品牌:LED护栏管:晶新高科;单色红模组:亮彩光电;控制器:晶新高科;开关电源:上海聚源4、规格:LED护栏管:D型45(8段),单色红模组:P10320*160,开关电源:400W24V,角钢:主骨架50,辅筋40,油漆:湘江牌黑色防锈漆
工程施工工期为30天,其中加工配件10天,运输5天,安装15天,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工程总价乙方包工包料,工程费用总计:(大写)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元整
(小写)¥53500
00(含税)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1、签定合同之日甲方先付给乙方工程款的50%即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
2、工程安装完毕亮灯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的45%,即人民币贰万肆千零柒拾伍元整(¥24075
质保款为总工程款的5%,即人民币贰仟陆佰柒拾伍拾元整(¥2675
00),质保款在验收报告确认日期的一年后的一周内由甲方全部付清与乙方
第五条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依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