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是不是转包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住建部给出意见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是否应认定为转包,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说法和认识
近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请示函,全国人大法工委作出《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以下简称《意见》),其第一点认为:关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的问题
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分析《意见》没有明确说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而是引用了三条法律规定:其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其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