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