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全面提高素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通过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的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大量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用个人小结、民主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
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素质发展综合测评
第五条学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分为基本素质测评和发展素质测评两个方面
基本素质测评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素质
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新性、实践性和特长性的素质
第六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品德、课程学习成绩、身心等三项素质测评
发展素质测评包括能力测评和创新测评两项内容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一、品德测评(总分100分)第七条品德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遵纪守法、文明素养等四个方面
第八条以上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思想政治表现(总分20分)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各项学校活动(包括党团组织活动,参加理论学习报告会、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