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的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按风险可防可控的要求,开展的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按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自主分级、分类管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实施与监管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应当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预测性”的原则,查找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
辨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以车间为单元,岗位为基础,全员参与,对原辅材料、设备性能、运行状况、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以及发生过的险兆和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企业标准等,编制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
(二)对照风险因素辨识作业指导书,逐一辨识出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列出风险清单
(三)针对风险清单,从有关法规、标准等安全技术文件中,逐一找出对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