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建发﹝2015﹞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乡建设委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稳定增长健康发展重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本市市区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自愿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条款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单由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主管部门公示的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取得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备案为止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