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试行)2008年07月17日一、编制说明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及《汽车修理工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本标准
以下配置按4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三、人员配置㈠所长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㈡副所长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
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㈢工作人员⒈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⒉考评人员:自有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⒊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⒋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⒌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
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账务管理工作
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四、管理制度㈠财务管理制度㈡鉴定工作规程(报名、收费、鉴定、办证)㈢岗位职责㈣档案管理制度㈤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㈥考评员、考务员工作守则、考场规则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