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业务约定书本约定书确认(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四川中鑫恒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对(清产核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一、业务范围及目的(一)委托目的:对(清产核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二)业务范围:二、双方的责任(一)受托方责任1
受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对清产核资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清产核资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程序,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检查弊端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但在清产核资专项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清产核资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清产核资单位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可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受托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业务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清产核资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可能存在清产核资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
因此,受托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清产核资单位的会计责任
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清产核资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二)委托方责任1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清产核资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在专项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其他各种文件资料
清产核资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