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其法律效力如何
当急需用钱考虑用车辆获得资金时,一般银行这个渠道是走不通的,可选择典当行、贷款中介、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渠道
抵押要拿车辆的产权证去车管所抵押登记,因此,目前有不少消费者通过质押来筹集资金
那么,什么是车辆质押
车辆质押与车辆抵押有什么区别
当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时,其法律效力如何
小编为您解答如下
一、相关案例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
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问题:1
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依《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质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但该质押合同只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因为质押合同的生效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2
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
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
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