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村民集体“私刑”现象及治理的思考一、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村民集体“私刑”现象的普遍性中国乡村社会村民对小偷等违法者进行集体“私刑”现象并非罕见之事,近年来,常见诸各类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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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厦门翔安农村为例,2005年上半年检察机关就受理了3起该类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9名
如:2002年一小偷到某村盗窃,村民将其抓获后拳打脚踢,并用棍棒击打,致伤后报警,后该小偷不治身亡;2003年一伙农村无业青少年因在周边村庄惹事生非、寻衅滋事,引起当地村民愤怒,联合起来将该团伙主要成员抓获,并施以私刑,打死一人、打伤一人;2005年某村村民抓获一正在偷鸡鸭的小偷,报警后对之殴打,致其腿骨骨折,后引起并发症死亡;同年,某镇变电站值班人员组织村民围捕小偷,抓住一名后对之殴打,行刑近一个小时后报警,致该小偷皮下大出血休克死亡
此类案件,从单个案来看具有偶发性,但放之于中国乡村社会独特的文化、地域和历史空间,则带有某些普遍性
本文标题用“乡村社会”而不用“农村社会”,其中的意指是乡村体现的是一种历史时空的文化延续和汇集,而农村则仅指和城市相区别的地域空间,因此,以“乡村社会”的视野和背景来探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农民集体“私刑”现象,有助于更深刻地剖析问题
二、探讨乡村社会村民集体“私刑”现象的现实意义村民集体“私刑”打死小偷直接导致的后果和所牵涉的社会问题主要有:一是罪不当死的小偷的生命权利被非法行为剥夺;二是参与施暴的村民往往是家庭主要劳动力,涉案被抓后使该家庭陷入困境;三是村民普遍认为打死小偷无罪,对司法机关的抓捕行为持反对或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上访、控告;四是一些犯罪嫌疑人多是同村、同宗族或同单位的人,案发后相关基层组织的干部基于宗亲关系,到办案部门说情,甚至出面保护肇事者,使办案部门在平衡主持道义、维护稳定和依法办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