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直管理局,铁道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中文名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发布时间2010年4月15日发布文号保监会财会〔2010〕11号发布单位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概述(2010年4月15日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财会〔2010〕11号)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以下简称),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和施行
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2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3
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是指企业或类似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