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的案例分析[案例]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通过309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某向关某走过来,递给了关某一张处分决定书,并对关某说:“交20块钱,再走
”关某接过处分告知书,见上面印着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上印着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
关某问宋某:“为什么罚钱
”宋某说:“你超载”关某辩称:“我只拉了半车煤,怎么就超载
”宋某不耐烦地说:“让你叫你就交,烦琐什么
”关某说:“不说清晰,我就不交
”宋某又递过一张处分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交20元
”[问题]本案中,宋某的行政处分行为那些违反了《行政处分法》的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行政处分行为有下列违反《行政处分法》之处:1、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宋某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戴执勤袖章,对关某做出了行政处分的过程中,始终都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不符合行政处分法的
2、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行政处分总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做出处分,必须首先查明当事人与否有违法事实
本案中,宋某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直接递给关某行政处分决定书,对其做出行政处分,这是不正当的
3、处分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分法》的规定
《行政处分法》第34条对当场处分的处分决定书应有的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根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本案属于当场处分程序,其处分决定书只有罚款数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它事项没有载明
这是不正当的
4、没有告知当事人处分的事实、理由、根据和有关权利
《行政处分法》第32、41条规定,行政处分主体做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分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