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税案】浙江金华国税查结一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入库税款4200多万元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国税局在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非居民企业L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其持有的境内企业W公司1900万股股票,取得巨额收益
经多次与企业沟通,宣传税收法规,企业最终申报入库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281
93万元,为金华市首例非居民企业转让A股股票征税案例
大股东大减持,引起税务人员关注2015年上半年股市行情火爆,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套利,形成大规模减持潮
金华市婺城区税务人员出于职业敏感,认为大规模减持可能涉及非居民企业税收,因此在那段时期特别留意本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动态
2015年6月,非居民企业L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W公司股票1900万股,取得收入43600万元
了解到股票减持情况后,税务人员认真审核分析了申报资料,由于此次股权转让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无法确定受让方,因此无扣缴义务人,于是请W公司协助通知L公司自行申报税款
税企多次沟通,税款缴纳方式确定为维护税收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及服务纳税人,税务人员多次与企业沟通
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票转让所得能否适用税收优惠L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根据内地和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在股票转让之前,L公司每年取得W公司年度分红配息均减按5%税率纳税,享受了税收优惠
于是,L公司提出本次股票转让也减按5%税率纳税的要求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财产收益没有按5%税率征收的条款
股权转让成本的确定W公司股票发行时每股股票面额为1元,L公司认为计算投资成本时应按每股1元计算
而税务机关在全面梳理W公司公开的资料后发现,W公司曾有过2次送配股
对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