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保费核算的差异及影响保费,即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的某种风险保障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
对保险公司来讲,保费具有双重性质
从资产负债的层面上看,保费的收取,一方面意味着资产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险责任,即负债的增加
从资金来源的层面上看,保费既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资金来源,也是预期赔付或给付投保人的保险成本的资金来源
因此,从会计的角度看,保费的核算既涉及资产和收入的核算,也涉及成本与负债的核算,前者一般称为保费收入的核算,后者一般称为保险成本的核算
保险企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
与工商业相比,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在于:(1)几乎所有保险产品的售价都是在预计成本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一项保险产品的实际成本直到保险合同结束后才能获得
(2)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是“预销性质的”,即都是先收取“货款”,后提供“劳务”
(3)收取保费、合同生效和提供保险服务的期限经常不一致,而且保险服务的期限长短不一,这种期限之差可能长达几十年
保险业务的这些特殊性给保费的核算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保费收入的确认和保险成本的计算与结转问题
事实上,直到目前为止,各国对保费核算的方法也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一、中外保费核算的基本做法保费核算主要涉及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两方面问题
理论上讲,保费收入应该根据“实现原则”确认,即在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货款已经收到时确认,并根据实际获得的保费收入计量;保险成本应根据“配比原则”计算并结转,即在收入实现的当期,计算并结转与收入有“因果关系”的保险成本
但保险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难以严格地按照“收入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来核算
在保险会计准则和制度中,各国主要按照各自对保险理念的理解,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规范保费收入和保险成本的核算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60号(FAS00)《保险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报告》对保险核算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