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土地证,未实际取得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暂不能开发土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基本案情近期,某地税局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甲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分别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了某湖湾A、B、C、D、E五宗土地,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作抵押贷款,已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6571317
在办理开发手续过程中,甲公司发现拍卖取得的五宗土地均为林地,且林业部门已出具相关证明
甲公司提供了五宗土地未实际交付使用的现场照片
市地税局经实地核查发现,目前五宗土地上仍是杂草和树木
此外,当地政府于2016年1月出具办公室办文单,注明截至目前无法按净地标准,将土地交付给甲公司
国土部门重新出具正式补充协议延迟交地,分别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前(A地块)、2017年5月30日前(B地块)、2017年5月30日前(C地块)、2017年5月30日前(D地块)、2017年12月30日前(E地块)
甲公司现以未实际取得交付土地,且未实际使用为理由,提出原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误缴,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6571317
二、观点争议该地税局经集体审议后,提出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课税,甲公司没有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应交付的土地,也未能实际使用这些土地,所以国土部门出具了延期交付的补充协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