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一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套型dwellin8si2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卧室bed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1iving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f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storey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净高interi0rnetst0reyhei8ht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balc0ny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terrace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passa8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2.0.正6吊柜wall—hun8cupb0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duplex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自然层数naturalst0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middle—fl00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building0fapan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0ft0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gallerytallbuilding0fapart—ment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24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25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