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定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2016年“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
2016年2月初,国务院陆续印发了《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提出了要求,例如“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有必要对破产清算会计进行研究并及时作出规定
(二)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在1997年发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对破产的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初步建成,客观上对破产清算会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2006年修订以前的简称原破产法)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中破产清算实践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1多年来,我们一直关注、收集和摸索破产清算会计业务案例和模式,深入研究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为适时全面修订原有破产清算会计规定做好准备
(三)完善市场机制,要求制定本规定
在实务中,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反映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