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分局)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形式合法形式不合法核准驳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局)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分局窗口经办人收件、初审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受理,发《受理通知书》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不予受理报市局审核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事权的注册官1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市局窗口经办人收件、审查2形式合法形式不合法核准驳回一、审批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二、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三、提交材料目录1、设立(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受理,发《受理通知书》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不予受理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3(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2、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四、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工商网站下载企业名称申请表格;2、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现场提交企业名称申请材料;五、审批时限1、工商分局受理: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2、市工商局受理:股份公司、集团公司二、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内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流程图窗口经办人收件、审查4属于企业不需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登记范畴行政许可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畴不需核实需要核实不需核实需要核实不需补正需补正准予登记不予登记准予登记不予登记一、审批机关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1)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2)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投资设立的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集团母公司(住所在浦东新区的集团母公司可以在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登记);(4)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5)军队、武警部队、政法系统保留企业;(6)银行(分行以上);(7)证券公司(分公司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有事权的注册官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收件第5日发相关文书有事权的注册官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收取的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经办人收取的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窗口经办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