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分局)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形式合法形式不合法核准驳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局)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分局窗口经办人收件、初审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受理,发《受理通知书》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不予受理报市局审核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事权的注册官1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市局窗口经办人收件、审查2形式合法形式不合法核准驳回一、审批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下列企业名称以外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不含字号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2)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3)合伙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4)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提交材料目录1、设立(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受理,发《受理通知书》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决定,不予受理有事权的注册官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窗口经办人员退回材料,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