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2006-10-2919:09:39作者:admin来源:空浏览次数:717文字大小:【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依《公司法》设立并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拟上市公司通过必要的改制重组,目的在于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和建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规范基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三)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四)产权关系清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第四条拟上市公司与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不得存在利益纠纷及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
第五条拟上市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分流和安置,原则上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安消防、公共服务、后勤保障等社会职能机构留在拟上市公司
经剥离的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得对拟上市公司产生经营和费用上的依赖,也不应由拟上市公司承租经营或代管
涉及关联交易的,应订立公允的关联交易协议
第六条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从各自的专业角度指导和督促拟上市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并对所推荐的或参与执业的拟上市公司履行辅导、专业指导和尽职核查的义务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时,上述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不得出现重大分歧
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主承销商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