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