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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鼓舞创新进展〕鼓舞化妆品的讨论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进展。第六条〔社会共治〕鼓舞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加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动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第八条〔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化妆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第十条〔许可条件〕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二)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质量责任人、安全评估员、配方工艺师等;(三)有与所生产化妆品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检验技术人员;(四)有保证所生产化妆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五)共线生产化妆品的有不影响质量安全的验证材料;(六)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一条〔质量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质量责任人。质量责任人可以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任命的企业其他人员。质量责任人负责确保企业履行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实行必要的包括将产品撤回或召回在内的纠正措施;负责任命或聘用安全评估员;配合监管部门处理与本企业相关的化妆品安全问题。第十二条〔安全评估员〕化妆品生产企业提交的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资料应当由安全评估员审核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签字确认。安全评估员可以是企业技术人员或外聘技术人员。安全评估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期限的从业经验,对产品配方的安全性和安全性风险评估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第十三条〔人员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责任人、安全评估员、配方工艺师、检验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其与所生产化妆品的要求相适应。相关人员可以参加行业组织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开展的培训考核和自愿性资质认定。第十四条〔许可变更〕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一)企业名称、地址门牌号码、企业负责人等许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以及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明文件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时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手续或报失并申请补领许可证明文件手续。(二)许可条件、新增许可范围、生产场所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证明文件的变更手续。(三)自行歇业,不再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应当在歇业后20日内到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证明文件手续。企业不办理许可证明文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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