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7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考试大纲一、各国的政体,政体的类型主要有英国和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美国和法国的共和制。二、四部重要的宪法或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如英国的《权力法案》、美国的1787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德意志帝国宪法》一、英国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1.背景:1640~1688年的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专制王权,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确立。(1)1640年,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爆发,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联合反对以国王为首的封建势力,经过两次内战,1649年,将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2)克伦威尔凭其掌握的军事实权实行独裁统治,于1653年就任“护国主”。后任“护国主”由于能力、威信有限,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3)复辟王朝的统治直接威胁到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利益,1688年,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控制的议会发动了“光荣革命”,邀请荷兰执政威廉三世继承英国王位,复辟王朝的统治结束。♨温馨提示:光荣革命创造了一种适合英国历史和政治传统的新的社会进步方式,那就是:用和平变革的方式实现社会进步。这种模式,成为它给后世留下的最独特的遗产。——《大国崛起》2、《权利法案》(1)英国的民主传统和议会制度的形成:英国议会起源于中世纪,到13世纪基本形成。分上、下两院。在长期的贵族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英国有“议会之母”的称誉。但近代议会制度则形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2)内容和作用内容包括:限制国王的权力,约束英王的实际统治权;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王位继承法》对王权做了进一步限制。作用: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了议会手中,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理论和法律基础。《权利法案》的内容◇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立法权)(征税权〈财政权〉)(司法权)◇除经议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军事权)◇议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选举权)◇议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询问。(言论自由权)◇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议会应时常集会。(集会权)3、内阁制的形成1.“光荣革命”前——枢密院——国王最高咨询机构;2.威廉三世开始之后——内阁逐渐取代枢密院;3.乔治一世时——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成为惯例;4.1721年——下院多数党领袖沃尔波尔经常主持内阁会议,成为实际首相,开创了多数党领袖任首相并组阁的先例;5.18世纪中叶——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得以完善。4、1832议会改革1、原因:1)原选举制的弊端;2)19世纪二三十年代欧洲大陆革命潮流的冲击;3)英国群众斗争的高涨;4)工业资产阶级争取参政权所进行的积极斗争。(工业近代化必然带来政治民主化)2、内容:选举资格的改革。降低选民财产资格的限制议会名额重新分配。3、影响:工业资产阶级获得了更多的参政权和选举权,而工人、贫民的政治权利受到了种种限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也体现了民主的阶级性。)5、“内阁专横”格局的出现(19世纪70年代以后)(1)内阁权力的扩大:议会权力转向了内阁,内阁权利膨胀,凌驾于议会之上-----被称为第三院1)立法方面:2)财政方面:3)行政监督:几乎垄断了全部立法提案权直接掌握一部分立法权;篡夺了议会的财政权;对议会下院的控制大为加强,议会通过投不信任案来监督和控制内阁的做法的有效性大大削弱了;(2)“第三院”的影响:内阁权力开始膨胀,体现了“内阁专横”的政治格局和19世纪末的政治发展趋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特点1)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君主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而作为国家的象征的地位更为突出。2)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议会,议会是国家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