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周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附录一名词解释……………………………………23附录二计算规则……………………………………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