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加强贴现业务管理,规范贴现业务操作,促进贴现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审批以及票据审验、账务处理等操作
第三条基本定义(一)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另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另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转贴现票面金额扣除转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转贴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承兑汇票再贴现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以其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人民银行以贴现方式转让票据,人民银行按再贴现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申请再贴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的模式,每个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允许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办理
即业务营销、资料收集、票据审验、资料审查、风险评价(权限内)、审批决策(权限内)、资金划付(专营机构的资金划付由营业部本部负责)、查询查复、票据保管等工作必须集中于营业部本部或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完成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确需增加办理机构的,须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同意
第五条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客户结构、风险管理水平和内控能力,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