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一、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1、房地产的法律含义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
作为一项财产,在法律上反映为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①当土地单独作为地产时,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②当房屋单独作为房产或者出租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房屋使用权③当土地与房屋连为一体时,指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或房屋所用权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我国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物权分为自物权(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用益物权(益物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房屋方面我国存在三种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2、房地产市场及其发展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答: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市场除了具有一般市场的共性外,又具有自己的若干特性:(1)综合功能
房地产市场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既可以用作生活资料,又可以用作生产要素,因而形成综合功能市场
(2)多级市场
房地产交易,既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级市场)以及出让后的转让、抵押、租赁(二级市场),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市场),以及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和房屋的租赁(三级市场)等,由此形成多层次的市场
(3)法定形式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通过登记发证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由此看来房地产交易活动属于严格的要式法律行为
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部分限制
土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人多地少的矛盾在我国日趋尖锐
对房地产市场实行部分限制是从实际出发的
(5)国家适度干预
对房地产市场,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