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人民公社六十条(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
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
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
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
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