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煤装〔2008〕49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二批) 1
QC8、QC10、QC12 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
采用 CJ8、CJ10 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
采用 JR0,JR9,JR14,JR15,JR16-A、B、C、D 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
采用 DZ10 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
GL 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
KSJ、KSJL 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
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
TKD 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
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