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实施细则发布部门:药品流通监管处 发布时间: 2011-09-02 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
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药品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83 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具备基本的药品知识
第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还应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下同)从事药品经营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经验,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有三年以上药品批发或连锁企业总部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还应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并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
第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一)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含)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学历
以上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药师(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中药或中医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中药初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