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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信用保险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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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商业化和官方 ECA 收支现状 一、欧盟国家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局部商业化 随着欧盟内部经济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的不断成熟,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欧盟逐渐进行改革,首先涉及的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商业风险。 1997 年 9 月,欧盟委员会在经过成员国政府旷日持久的争论和协商之后终于出台了一项有关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法律规定。(Communication of the Commission setting guidelines for the provision of State support for short-term credit insurance)。 在 1997 年通过的这项新法律中,欧盟内部成员国(当时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之间的出口贸易以及成员国出口到大多 OECD 国家(当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冰岛、日本、新西兰、挪威、瑞士和美国,不包括墨西哥和土耳其)的出口贸易中所涉及到的短期商业风险被确定为“可市场化”的风险(marketable risks),应交与商业信保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官方 ECA 从这部分业务中撤离。这项规定原则上是从1998 年 1 月开始实施,但欧盟同时允许各成员国政府作出调整的过渡期延续至 1999 年底。也就是说,欧盟各成员国官方 ECA 被允许有 2 年的宽限期进行承保范围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欧盟定义的“可市场化风险”针对的是对上述地区的私人买家(non-public debtors)商业风险,主要指买家破产(bankrupcy)和拖欠(protracted default),最长的信用期为 2 年(包括生产期和提供给买家的信用期)。一切其它风险,包括所有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上述国家内非私人买家(public debtors)的商业风险以及上述国家之外所有买方国家的商业风险都不属于“可市场化”风险的范畴,也就是说,欧盟各成员国的出口商依然需要依靠本国政府对以短期信用方式进行的出口中的上述风险进行保障,从而提高竞争力,确保原有市场份额并抢占新的市场。 欧盟 1997 年颁布的这项将部分短期出口信用险私有化的法律规定中,允许政府直接或间接地对由私人公司承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提供再保险,例如英国 ECGD 的再保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对“可市场化风险”范畴的界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2000.8 月欧盟委员会对 1997 的有关短期信用险部分市场化的规定再次进行了修订,把“可市场化风险”的定义范围进行了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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