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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C5TV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 XX,男,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 XX 村 X 栋X 单元 XX 号
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 XX 村6 组,系湘 LXX 号肇事车辆驾驶员
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 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 XX 村 5 组,系湘 LXX 号肇事车辆车主
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 18 号
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 XX、何 XX 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 178804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120000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 XX、何 XX 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7 月 8 日 15 时许,被告何 XX 驾驶被告何 XX 所有的湘 LXXX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 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 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原告前后共住院 68天,共花医疗费 45497 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
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
2010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