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满足广大电力职工、家属对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卫生技术的专业特点,制定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主管检验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检验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主任检验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电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指在各单位或部门从事医药卫生技术的人员。 第五条 电力卫生技术暂划分为内儿科(含全科医学专业、儿科、心血管、呼吸、消化、肾、神经、老年医学、传染病等),外科(含普通、骨、胸心、神经、泌尿、烧伤、整形、麻醉等),妇产(含妇科、产科、计划生育),护理,药学,检验,放射(含医学影像、超声、核医学、放射治疗),中医(含中西医),公共卫生(含职业卫生、卫生防疫),医疗卫生管理,其它(含康复理疗、口、眼、耳鼻喉、病理学、皮肤与性病等)十一类专业。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电力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其中,申报临床医学、药学和护理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是依法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医权力的临床医师、执业药师和执业护师。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可申报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 (二)具有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 、技)师: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获得医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 4、地(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进步奖的获得者。 5、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