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 年 5 月 19 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9 年 3 月 26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 9 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于 2009 年 3 月 26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 年 3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九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