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民建公助的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负责所在地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范围包括:由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农业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农业园区管委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适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
原则上项目概算总投资不超过50万元
经市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农业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大村和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社区)为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优先补助对象
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即根据全市可用财力和水利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补助
(近期补助总量控制在250万元,试点期间,补助资金在中央下达的试点经费中列支,试点结束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项目具体补助资金比例:1、江堤建筑物(1)江堤涵洞工程财政补助90%;(2)沿江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50%;(3)其它小型工程(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