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民建公助的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加强项目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结合**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现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是指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财政补助。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负责所在地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范围包括:由各镇(街、区)水利农机站、**市水利工程管理处、**市环岛江堤公路管理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农业龙头企业(含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农业园区管委会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适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建设内容。原则上项目概算总投资不超过50万元。经市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农业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大村和经济相对薄弱的行政村(社区)为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的优先补助对象。第五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即根据全市可用财力和水利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安排项目补助。(近期补助总量控制在250万元,试点期间,补助资金在中央下达的试点经费中列支,试点结束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项目具体补助资金比例:1、江堤建筑物(1)江堤涵洞工程财政补助90%;(2)沿江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50%;(3)其它小型工程(江堤护坡、挡浪墙、防渗处理等)财政补助70%。2、沿港(一级河及以上)建筑物(1)沿港涵洞工程财政补助60%;(2)沿港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40%;(3)其它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财政补助40%3、圩内(一级河以下)建筑物(1)圩内涵洞工程财政补助50%;(2)圩内排灌泵站工程财政补助30%;(3)其它小型配套建筑物工程财政补助20%。上述补助资金比例以审计部门审计或市水利农机局职能科室审核确定的结果作为基数。第六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要在坚持小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制度的前提下,以《**市水利现代化规划》、《**市城市防洪规划》、《**市水系建设规划》、《**市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建设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报、合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第七条小型水利工程“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引导投入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具有主动、自愿地投入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加大投入,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质量。二是计划管理原则。建设内容应在立项和计划安排的范围内进行实施,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补助。三是目标控制原则。建设内容必须符合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设计标准。四是保证质量原则。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市水利农机局应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督查,项目要委派专业监理,确保建设质量。五是严格管理原则。项目应按照“自愿申报、审核审批、明确标准、合同管理、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额补助”的要求严格管理,规范程序。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八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项目管理程序包括项目申请、计划管理、编制实施方案、签订实施协议(合同)、项目建设监理、项目调整、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等程序,按程序实行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第九条项目申请。除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水利部门有关项目申报和立项的规定外,项目建设单位在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