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对此笔者以案例进行说明例1甲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3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同时收到乙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税率为4%、到期还本付息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到期兑付该票据本息甲公司将票据按到期价值转为应收账款不再计提利息1999年12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商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1(1)免除积欠利息(2)将债务减至800万元并将偿还期限延至2000年12月31日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按3%的年利率收取利息并且规定乙公司如果2000年有盈利则年利率就上升至4%;如果无盈利就维持3%的利率水平(3)债务重组协议规定乙公司于每年年末支付利息按现行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甲公司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1+17%)*(1+4%*6/12)=1193
4将来应收金额=800*(1+3%)=824万元债务重组损失=1193
4-824=369
4万元债权人甲公司的会计分录(1)债务重组日2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824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69
4贷应收账款1193
4(2)如果2000年乙公司有盈利甲公司按4%收取利息借银行存款832贷应收账款824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8(3)如果2000年乙公司无盈利甲公司按3%收取利息借银行存款824贷应收账款824对此笔者有几点异议3(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