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碧流河乡农民用户协会章程总则条本团体名称 : 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用水户提出申请;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用水权;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按用水量交纳水费;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退会农户不再享受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讨论予以除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