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与国有资产排查工作会上讲话汇编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
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根据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
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账面值 5 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第 1 页 共 5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处置程序及要求(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 A 或表 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 10 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