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结果归属(录音整理稿)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跟各位同仁一起交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可以说是整个刑法体系中难度系数最大的专题,这不仅仅体现在当年我们参加司法考试时,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也都是块硬骨头,另外,拿我国、德国、日本、美国四个国家来说, 每个国家在处理因果关系的时候所采用的通说标准也都不同
一、因果关系概述根据实务中以及教学中的案例, 我把因果关系的基本类型分成了两类:两个因果的案件和三个因素的案件
张三杀死李四
这个有行为有结果, 行为-结果两个因素, 这类案件在判断因果关系时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甲在海边持刀把乙砍成重伤,海潮来临将乙吞没
如果没有甲的行为, 甲没有把乙砍成重伤, 乙很可能就不会被海潮吞没
这里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海潮,即自然力
甲在山崖边砍伤乙,乙昏迷醒后迈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同样,没有甲的行为,乙很可能会好好走路,不至于摔死
这个案件中的介入因素则是乙自身的行为,即被害人自身行为
甲持刀追杀乙,丙和乙有仇,恰巧开车经过,猛踩油门撞死乙
如果没有甲的追杀,乙就不会跑,如果乙不跑,很可能就遇不到丙,也就不会被撞死
这里介入了丙的行为,即第三人的行为
通过这几个典型案例, 我们把因果关系的流程类型化
两个因素的案件: 行为-结果;三个因素的案件: 行为-介入因素-结果, 介入因素主要包括自然力、被害人自身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三种情形
二、两个因素的案件(一)条件限定和结果限定刑法上有一句格言叫“无行为则无犯罪” ,即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一个行为侵害了法益, 被认定为犯罪, 在事实和证据上需要证明是由行为引起了结果
比如张三持刀杀死李四, 没有张三的杀人行为, 就不会有李四的死亡结果
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条件公式:无A 则无 B,A 即是 B 的原因
没有张三的行为, 就没有李四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