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用 文 档1 加班费用的计算怎样才合法作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如何计算加班费用
因为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均不是很明确,只是在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呢
其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去思考:1、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2、证明加班费用是否支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3、仲裁时效应如何来确定
4、当地法院对支付加班费用的态度怎样
一、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某员工每月的工资是5000 元,其中在工资结构中包括基本工资3000 元、还有全勤奖1000 元、还有津贴 1000 元
如在某月法定节假日上班和每日工作9 小时
那么加班费用应如何计算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首先可以判断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因为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 个小时, 另法定节假日上班, 也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
但是应按照多少来计算加班费用呢
就需要确定加班费用的计算基数
《劳动法》第44 条规定,加班费用是按照工资的150%、300%来支付
通常是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来计算, 那么什么是劳动法所指的“工资”
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是否可以理解如上述案例 5000 元均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还是按照3000 元基本工资来计算
法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明确,所以在实际中计算五花八门,各有各的理解
这里不能不提到2008 年 6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显然是带有倾向性的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
该“指导意见”第28 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其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可以确定为“5000 元”,同时接着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