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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易引发纠纷_劳资双方皆须防范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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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用 文 档1 近来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上涨趋势,其中,因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成为劳动争议中的 "重头戏 "。2009 年 12 月,北京市一中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统计调研报告显示, 2009 年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加了1 倍,其中 6 成以上是讨要加班工资。在上海,该市二中院2009 年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加班工资的占 33.57%,居各类劳动争议案件首位,是法官们公认的"难啃骨头 "。在这类争议中, 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某些用人单位 "玩猫腻 "造成的。现象一:"加班"、"值班"难区分易引争议2007 年 1 月,马某就职于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支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 年 12 月,马某退休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加班费等补偿 20 余万元。因马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随后,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诉称, 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周末加班,检查员工的工作情况等。 由于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特点,还经常陪客户吃饭, 以致不能正常休息, 所以单位理应支付自己加班费。保险公司辩称, 马某身为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人要求其加班, 并且其在周末偶尔去单位也只是简单的检查工作,并不像平时上班那样需要办理公务,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值班,不应支付加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 加班与值班存在本质差别, 加班是劳动者除了国家规定的上班时间外,还要针对 "同一工作 "额外付出一定的劳动;值班则不同,值班的内容一般与工作内容有较大区别,并不具有延续性。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解析:企业在管理实践中有所谓 "值班"的说法和做法,但在《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却没有"值班 "的概念,由此导致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发生。近年来,上海、北京高院及劳动部门先后在系统内的会议纪要中对"值班 "作出界定,明确了值班只支付 "值班津贴 ",具体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定,而不按加班工资标准。对于 "值班 "的定义,两地司法机构基本相同:"下列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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