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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检查评定标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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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GSP 检查评定标准(总部和门店)GSP(good supply practice)意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否决项!)1.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资料和信息等,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2.企业对诚信等级评定、监督检查、内审等发现的失信行为,应及时整改到位。3.企业对被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虚假、欺骗等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不得再次出现。4.企业门店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并执行“十二个不”。1)不从非法渠道购药;2)不从资质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手中购药;3)不销售假冒伪劣药品;4)不采用违法手段销售药品;5)不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药品;6)不违规销售处方药;7)不为违法者提供票据或存储药品;8)不降低GSP认证时已达到的标准;9)不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10) 不为药品或非药品作虚假宣传;11) 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12) 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否决项!)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应在有效期内。2.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3.企业及其门店应依法经营,不得有以下行为:(1)超经营方式经营;(2)超经营范围经营;(3)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氯胺酮制剂、盐酸克伦特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4)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5)出租或转让柜台;(6)擅自变更许可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违法情形。第二章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GSP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康惠质量方针:诚实守信,质量为本,顾客至上,优质服务005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GSP 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领导组织。组织成员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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