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试行)1.总则1
1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 房屋及组成指人工建造,并供人居住、工作、娱乐、储藏物品、纪念或进行其它活动的空间场所,一般由基础、墙、门、窗、柱、梁和屋顶等具有承重和围护作用为主要构件组成的永久性建筑;房屋包括主体房屋、房屋附属设施和房屋围护物
主体房屋包括普通房屋、地下室等建筑物;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廊、阳台、门、室外楼梯、台阶等;房屋围护物包括围墙、栅栏、栏杆等
2 房屋面积测算指房屋各层水平面积的测量与计算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及其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
3 房屋的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
20m 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4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指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指房屋内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6 房屋的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7 房屋的使用面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8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指购买者所购买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之和
9 层高指下层地坪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上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顶层房屋层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