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篇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劳务分包还是实际施工
作者: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桂平律师工程纠纷的案件,比一般的经济案子复杂,就工程款来说,追讨工程款也比一般的货款纠纷案件复杂,因为除了涉及合同里的进度款支付问题、垫资问题,还涉及工程的质量问题、无效的工程施工即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工程签证问题、工程的结算问题等
本文就比较有意思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从合同的条款约定、进度款支付问题以及合同的性质问题提出个人的拙见
【关键词】劳务分包实际施工人工程主材及辅材【案情简介】 XX年 1 月,中铁某局深圳某号线某项目部(下称“甲方” )与深圳某劳务公司(下称“乙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 万元,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10 万元,承包的内容是某标段范围的室外给排水、雨水及污水与市政管道接驳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包括工程的施工、调试、维修及验收等
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合同的进度款约定“是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而是待业主批准后的计价款到甲方帐户3 日内,甲方按照对乙方当次计价额度的 85%并扣除应扣款项后,通过银行转账分次支付应付款,待接驳工程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核签字的结算单和合同书进行结算,乙方办理结算退场手续后,甲方根据资金的实际情况一次或者分期支付至结算价的90%,其中 10%作为质保金,如甲方因资金紧张造成的延期支付,乙方同意就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
”,另外关于“材料及设备”的条款约定为:“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包括主材及辅材)均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采购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分包综合单价中,采购数量案现场已完成成品材料工程量
”,而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的是西安仲裁委员会
根据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资质仅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无其他工程施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