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07-11-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 下简称《江苏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 《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镇江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 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 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 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 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 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 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镇江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 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㈠、镇江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㈡、镇江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