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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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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2月10日经伊宁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1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改革现农(牧)民宅基地使用制度;实施新农村建设,科学合理的节约使用土地;本着有利于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农(牧)民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解决农牧民住房和方便生产、有利于实施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伊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伊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的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是指以集中建设多层保障性住房(楼房)替代划分宅基地解决农(牧)居住的方式。本办法所称农(牧)民宅基地是指;以集中连片划分标准面积的土地,用于解决伊宁市农(牧)民居住建房用地的方式。第三条伊宁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镇场,依据城乡统一规划建设多层保障性住房解决农(牧)民居住。对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乡、镇、场,依照新农村建设规划、选址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划分农牧民宅基地。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各乡镇场,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第五条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分配指标和标准。一、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指标为每个村民小组每年4户,保障性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61-80平方米。二、宅基地的划分按照每个村民小组每年2户,面积为每户200平方米。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指标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指标)。第二章新增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供地方式和规划第六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经依法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方式作为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建设用地。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或宅基地申请人员,方可为其解决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或宅基地。农(牧)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套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或一宗宅基地。第八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或宅基地,经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批准允许流转给本乡(镇)场、村已分户无保障性住房或宅基地的农(牧)民,且原使用人(转让方)不得再申请解决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或宅基地。第九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建设用地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先通过地质灾害评估后,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第十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土地和房屋批准用途和性质。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和实施旧村庄宅基地改造、拆迁整理土地方式,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必须依法报批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手续,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一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建设、布局、规划方案和建设用地选址以及用地计划,由各乡(镇)场科学合理拟定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国土部门审核后,由规划、国土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统一批准后分期分批实施。其中农(牧)民宅基地单体建房设计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农(牧)民生活水平的不同,拟定二至五个方案供农(牧)民按规划确定的设计和容积率建设。第十二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建设用地申请批准程序:(一)所在村根据统一规划提出选址和用地申请报所在乡(镇)场,同时委托经备案确认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部门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乡(镇)场审核符合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后分别报市国土、规划部门。(三)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四)市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市国土局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五)经依法批准用地后,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六)国土、规划部门分别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七)建设竣工,统一组织由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验收。第十三条农(牧)民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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