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安居富民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2月10日经伊宁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2011年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耕地,改革现农(牧)民宅基地使用制度;实施新农村建设,科学合理的节约使用土地;本着有利于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有利于农(牧)民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解决农牧民住房和方便生产、有利于实施新农村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结合伊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的建设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是指以集中建设多层保障性住房(楼房)替代划分宅基地解决农(牧)居住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农(牧)民宅基地是指;以集中连片划分标准面积的土地,用于解决伊宁市农(牧)民居住建房用地的方式
第三条伊宁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镇场,依据城乡统一规划建设多层保障性住房解决农(牧)民居住
对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乡、镇、场,依照新农村建设规划、选址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划分农牧民宅基地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各乡镇场,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部门各司其职
第五条伊宁市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分配指标和标准
一、农牧民保障性住房指标为每个村民小组每年4户,保障性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61-80平方米
二、宅基地的划分按照每个村民小组每年2户,面积为每户200平方米
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宅基地指标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按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年度指标)
第二章新增农(牧)民保障性住房和宅基地供地方式和规划第六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经依法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划拨方式作为农(牧)民保